不要动辄拿“以药养医”撒娇,最近,因价格等因素,不少内地人到香港购买药品。香港某药房一天销售额有10万港元,其中内地人约占一半。
最近,因价格等因素,不少内地人到香港购买药品。香港某药房一天销售额有10万港元,其中内地人约占一半。一种治疗乳腺癌的药品赫赛汀,香港一家药店报价只有1.85万港币(约合人民币1.48万元),而440毫克的赫赛汀在北京肿瘤医院的价格为2.45万元人民币。同样规格的药品,相差近1万元。(见8月14日《人民日报》)
一支药,差价近万元,这当然是非常极端的个案,但却折射出内地高药价之弊——提成、加价、跑关系、玩公关……暴利的链条上,寄生着各种吊诡的共生关系;而香港的药品销售链则无限精简、省略了中间盘剥环节,且当地政府管控严苛,佣金无法生存,而内地药店或医院要明里暗里补贴医生,最终“羊毛出在羊身上”。
一句话,要怪就怪“以药养医”的制度。
这话不是没有道理。在医疗腐败频发的现实背景之下,不检讨制度是说不过去的,然而每每出现医疗系统的腐败寻租问题,都要归咎于“以药养医”机制,究竟是正解还是误读?
有几个道理需要厘清:一者,动辄批判“以药养医”,似乎不是客观公允的态度。在1950年代的中国,掣肘于财政乏力,放权给医院将药品加价后出售,确是无奈的选择,而如今世易时移,旧机制虽沉珂累累,但不能说其在设计伊始就是洪水猛兽。
二者,制度失衡,固然易滋生问题,但并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合理借口。有人说“以药养医”弥补了医务工作者的低薪状况,可若医务工作者做的是技术活儿,那么教师呢、电焊工呢?他们劳动价值被低估的时候,是不是也可以借口体制问题而冠冕堂皇地违法获利?违法就是违法,它与薪资高低是两码事。受贿索贿,哪是制度逼着去做的?
三者,“以药养医”沦为过街老鼠,与配套监管失灵有关。在药价上加两分钱、加在明处,患者未必不能接受,但事实上,价码早已十倍百倍上涨,各种寄生利益层层盘剥,这哪里是“以药养医”的本来面目?加价政策没有好坏之分,但监管不作为,好政策也会成为狮子大开口的“坏人”。美国《医生收入阳光法案》规定,医生收受药企的礼物超过10美元,需公布名字和内容。如达到受贿标准,不仅会被吊销行医执照,甚至还会被判刑。在我们层层加价的药价体系上,有多少对法律与监管的敬畏?
不要动辄拿“以药养医”撒娇。如果相关权力与监管不转身,就算“以药养医”死了,“看病贵”恐怕也未必会立刻柳暗花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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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责任编辑:晓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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